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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資質

檢測資質

  • 所屬分類:檢測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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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品概述

檢測資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對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結構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項目進行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與裝飾材料、構配件與部品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對全省檢測機構和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城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活動。

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確保檢測質量。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務范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和專項檢測機構資質。

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和市政工程材料檢測。

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包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筑工程可靠性鑒定、建筑節能工程檢測、室內環境檢測、建筑智能工程檢測、預拌混凝土檢測、預拌砂漿檢測和預制混凝土構件檢測。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見附件一,各項資質檢測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混凝土構件企業實驗室的工作質量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實行資質管理,僅對本企業產品出具檢測數據,用于企業內部產品質量控制,不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第六條  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進步,鼓勵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利用,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辦檢測機構資質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見附件三);

(二)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企業資信證明及股權設置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預拌混凝土檢測、預拌砂漿檢測和預制混凝土構件檢測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其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檢測技術人員名冊、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即《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六)檢測機構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其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固定辦公、試驗場所的圖紙,試驗儀器、設備位置圖,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證書與工商營業執照中的單位名稱必須完全一致。檢測機構提交的復印件必須加蓋企業法人印章。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辦檢測資質,應向企業注冊地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申報材料,并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第九條 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報材料后,應當根據《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儀器設備配置一覽表》規定的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組織專家安排現場考核評審。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資質標準的申請單位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批準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現場考核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應對考核對象的資質條件、內部管理、技術能力等做出客觀評價,提出核查意見,填寫《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考核評審表》。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或換發新證;逾期未申請復查的,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檢測機構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公開聲明作廢,并于15日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可取得一項或多項檢測資質。檢測機構申請多項檢測資質的,除須滿足附件一的相應資質標準外,其注冊資金應按檢測項目疊加或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人員、設備、辦公、試驗場所等應滿足檢測活動的需要。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申辦質量檢測資質數量每年限定在2項之內(含2項)。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關鍵技術人員和設備發生變化,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資質條件變化的,檢測機構應根據變化后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實施細則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檢測機構的資質注銷手續: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檢測機構破產、歇業的;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回、吊銷的。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對申請資質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核定的資質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開展檢測工作,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0日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破產、撤銷、歇業的,應當在30日內將資質證書交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  檢測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含兩個)工作單位。

檢測技術人員工作單位變動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在原檢測機構從業不滿一年的,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檢測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檢測業務培訓,取得上崗培訓證書,方可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檢測技術人員的上崗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機構有行政隸屬關系和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不得承接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供應商的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制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的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和精準度及使用除符合國家標準、規范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測設備、儀器、儀表應采用定設備、定崗位、定人員的辦法進行管理,建立儀器設備檔案,制定維護計劃,定期進行維護管理,保持良好運行狀態;

(二)檢測設備、儀器、儀表操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熟悉操作規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確操作和維護,按時、按規定填寫儀器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

(三)對非定型生產的專用檢測設備、新開發的檢測設備、從以機測為主改為自動采集信號為主的技改設備以及其他用于檢測的非標準檢測設備,均應當按規定程序通過鑒定并經檢定或者校準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試樣留樣制度。規范、標準明確要求留置的試樣,應按規定的程序、環境、數量、時間和要求留置;規范、標準無明確要求的,非破壞性檢測且可重復檢驗的試樣,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后留置3天;破壞性試樣,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后留置2天。留置試樣應有明確標識。

第二十六條  檢測報告應公正、科學、規范,并符合下列規定,方可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一)檢測報告采用全省統一規定的表格格式;

(二)由檢測機構按規范規定在施工現場采樣、封樣進行檢測,檢測結論應對其試件所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負責,嚴禁出具“僅對來樣負責”的檢測報告。

(三) 由建設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有關見證取樣送檢制度送樣,或由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采樣、封樣的,檢測報告應注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字跡清楚、結論明確,并有檢測人員簽字、審核人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字。有注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專項檢測報告,應加蓋注冊工程師專用章。

(五)檢測報告應加蓋檢測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多頁檢測報告在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

(六)檢測機構在工程現場進行抽樣或現場檢測,其檢測報告應包含足夠的信息,如工程概況、檢測內容、檢測依據、檢測方法、取樣方式、數量、部位及相應的規范要求、檢測結果等內容及其它相關記錄和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承擔專項檢測的現場檢測,現場檢測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加強檢測資料管理,建立臺帳,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分類,連續編號,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數據不得隨意抽撤、涂改。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檢測機構資料歸檔保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情況,以及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采用計算機自動采集數據系統,及時更新和淘汰落后的檢測技術、儀器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隨意抬價或壓價,無收費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費。

第三十二條  檢測機構承接檢測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其內容包括委托檢測的內容、執行標準、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質量糾紛及投訴鑒定檢測由舉證方委托,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舉證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進入司法程序的鑒定檢測由法院委托。

單位工程的專項檢測業務,可以多項業務委托一家檢測機構,或一項業務委托一家檢測機構;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檢測類別中的檢測項目拆分再委托給其他檢測機構。單位工程的見證取樣檢測業務應委托一家見證取樣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任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三十四條  持本省檢測資質證書在省內跨地區承接業務的,應在承接每一項檢測業務后到工程所在地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承接檢測業務,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省外檢測機構承接每一項工程檢測業務后還須到業務所在地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項目登記。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質量檢測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質量檢測管理工作。

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質量檢測監控系統,與本地區質量檢測機構試驗設備聯網,統一監控本地區各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檢測報告是否規范,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檢查措施:

(一)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和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二)向檢測機構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被調查人員有配合調查的義務;

(三)查閱、復制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四)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及其檢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監督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監督檢查要形成檢查報告,報告應包括檢查組人員名單、檢查內容、發現問題等,并由檢查組負責人和成員簽字。

第四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以書面形式發出整改要求,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隱患,并于1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檢測項目的比對試驗,提高檢測業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  省、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測信息化工作,建立檢測單位信用檔案制度,對從事檢測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對檢測機構或者檢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它不良行為,應記錄在檢測機構的信用檔案內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四十四條  檢測機構承接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供應商等檢測業務的,其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依據。

第四十五條  涉及質量檢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也可以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設單位將檢測業務委托給指定的檢測機構。

第四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

對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的檢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的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五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3年之內不得申請增加檢測資質。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遼寧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附件二: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儀器設備配置表

附件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附件一: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建設工程材料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建筑工程材料見證取樣檢測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80萬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需要,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術力量

(1)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地區的檢測機構不少于6人;

(4)具有與申請的檢測業務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5)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必須具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結時間、強度、細度)

(2)鋼材(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冷彎、最 大力總伸長率、重量偏差)

(3)細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

(4)粗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指標)

(5)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立方體抗壓強度、稠度、凝結時間、抗凍、抗滲)

(6)砂漿(配合比設計、抗壓強度、稠度、保水性)

(7)砌墻磚及砌塊(強度等級、抗風化性能〈抗凍性〉、泛霜、石灰爆裂、密度)

(8)防水材料(拉伸強度、伸長率、耐熱度、低溫彎折性、不透水性、低溫柔性)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水泥(燒失量、三氧化硫、堿含量、砌筑水泥保水率、氯離子含量)

(2)鋼材(反復彎曲、沖擊、硬度、化學分析、金相)

(3)細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壓碎指標、石粉含量、氯離子含量、貝殼含量)

(4)粗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5)混凝土(抗折強度、泌水與壓力泌水、表觀密度、含氣量、收縮、徐變、碳化、拌合物中氯離子含量)

(6)磚和砌塊(密度、放射性)

(7)砂漿(抗滲、分層度、密度)

(8)混凝土用水(pH值、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不溶物、可溶物、堿含量、水泥凝結時間、水泥膠砂強度)

(9)砂漿、混凝土外加劑(減水率、抗壓強度比、鋼筋銹蝕、凝結時間〈差〉、含氣量)

(10)混凝土摻合料(燒失量、三氧化硫、細度、含水量、活性指數)

(11)陶瓷磚(吸水率、斷裂模數和破壞強度、抗熱震性、抗凍性、粘結強度)

(12)瓦(含水率、吸水率、表觀密度、不透水性〈抗滲性能〉、抗折〈抗彎曲〉、承載力、抗凍性)

(13)防水材料(固體含量、耐熱度、粘結性、延伸性、拉伸性能、加熱伸縮率、不透水性)

(14)建筑涂料(干燥時間、耐水性、耐堿性、耐洗刷性、涂層耐溫變性、耐粘污性、耐人工老化)

(15)土工(含水率、密度、最 大干密度、最 優含水率)

(16)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17)建筑門窗(抗風壓性能、空氣滲透性能、雨水滲透性能、保溫性能、隔聲性能)

(18)管材管件(縱向回縮率、扁平試驗、拉伸屈服強度、斷裂伸長率、落錘沖擊試驗、維卡軟化溫度、靜液壓試驗)

(19)閥門(殼體及密封性能、閥門最 大允許壓力、裝配質量)

(20)散熱器(水壓試驗、散熱量)

(21)電線電纜(規格型號、導體電阻、電纜電壓、絕緣電阻、抗拉強度、燃燒試驗、絕緣壁厚、耐電壓試驗)

(22)阻燃管(外觀、規格尺寸、抗壓性能、沖擊性能、彎曲性能、跌落性能、耐熱性能、阻燃性能、電氣性能)

(23)開關(外觀質量、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通斷能力操作、動作、灼熱絲試驗)

(24)斷路器(溫升及脫扣特性、時間—電流動作特性、機械和電氣壽命)

(24)插座(防觸電保護、絕緣電阻、插頭拔出力、灼熱絲試驗)

(25)絕熱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壓縮強度、表觀密度、導熱系數、吸水率)

(26)住宅內隔墻輕質條板(面密度、抗沖擊、抗壓強度、相對含水率、干燥收縮值、吊掛力、抗折、放射性、耐火極限、空氣聲計權隔聲量、燃燒性能)

(27)玻璃纖維增強水泥(GRC)外墻內保溫板(抗折荷載、抗沖擊性、主斷面熱阻、面板干縮率、熱橋面積率)

(28)膨脹聚苯板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

(29)腳手架鋼管和扣件安全性能、力學性能檢測

(30)綜合布線線纜(對絞電纜電氣性能、光纖特性檢測)

(31)樓宇控制設備(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性能檢測)

(32)采暖節能設備(散熱器的單位散熱量、金屬熱強度;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檢測)

(33)通風與空調節能設備(風機盤管機組的供冷量、供熱量、風量、出口凈壓、噪聲及功率;絕熱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檢測)

(34)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節能設備(絕熱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檢測)

(35)配電與照明節能設備(電纜、電線截面和每芯導體電阻值檢測)

(36)保溫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檢測

(二)市政工程材料見證取樣檢測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80萬元以上;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需要。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術力量

(1)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地區的檢測機構可不少于6人;

(4)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5)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必須具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結時間、強度、細度、砌筑水泥保水率)

(2)鋼材(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屈服強度、延伸率、抗拉強度、冷彎、最 大力總伸長率、重量偏差)

(3)細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

(4)粗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指標)

(5)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稠度、凝結時間、立方體抗壓強度、抗折強度、抗凍、抗滲)

(6)建筑砂漿(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保水率)

(7)瀝青及改性瀝青性能檢測(瀝青及改性瀝青針入度、延度、軟化點、溶解度、密度與相對密度)

(8)瀝青混合料性能檢測(馬歇爾穩定度、試件密度、理論最 大相對密度、瀝青路面芯樣馬歇爾試驗)

(9)土工試驗(含水率、密度、比重、顆粒分析、擊實試驗、液塑限)。

(10)路基路面工程檢測(厚度、壓實度、回彈彎沉)。

(11)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擊實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

(12)混凝土路面磚(強度、吸水率、抗凍性)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水泥(燒失量、三氧化硫、堿含量)

(2)鋼材(反復彎曲、沖擊、硬度、化學分析、金相)

(3)細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4)粗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磨耗值)

(5)混凝土(泌水與壓力泌水、表觀密度、含氣量、收縮、徐變、碳化、靜彈性模量)

(6)磚和砌塊(密度、放射性)

(7)混凝土用水(pH值、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不溶物、可溶物、堿含量、水泥凝結時間、水泥膠砂強度)

(8)砂漿、混凝土外加劑(減水率、抗壓強度比、鋼筋銹蝕、凝結時間〈差〉、含氣量)

(9)混凝土摻合料(燒失量、三氧化硫、細度、含水量、活性指數)

(8)瀝青混合料性能檢測(單軸壓縮、彎曲試驗)

(10)路基路面工程檢測(平整度、土路基現場CBR測試、水泥或石灰劑量、動態彎沉)。

(11)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12)巖石試驗項目(巖石含水率、吸水率、飽水率、密度、單軸抗壓強度)

(13)路緣石(強度、吸水率、抗凍性)

(14)井具、井蓋(承載力)

二、專項類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且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具有巖土工程或結構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本專業檢測試驗工作經歷;

(2)必須同時具有土木工程(力學)、巖土等專業技術人員;

(3)從事地基基礎檢測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擁有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6)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7)配備必要的分析處理軟件。

3、必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復合地基靜載荷試驗)

(2)樁的承載力檢測(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荷試驗)

(3)樁身完整性檢測(低應變)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淺層平板靜載荷試驗、深層平板靜載荷試驗、巖基載荷試驗)

(2)樁的承載力檢測(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荷試驗、單樁水平靜載荷試驗、帶承臺樁水平靜載荷試驗、高應變動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聲波透射法、鉆芯法)

(4)錨桿鎖定力檢測

(5)靜力、動力觸探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驗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且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具有土木工程(力學)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本專業檢測試驗工作經歷;

(2)必須同時具有土木工程(力學)、結構等專業技術人員;

(3)從事結構檢測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擁有二級以上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6)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必須具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及尺寸偏差

(2)混凝土結構強度現場檢測(回彈法、鉆芯法等)

(3)現場砌體砂漿強度檢測(貫入法、回彈法、點荷法、推出法等)

(4)現場砌體強度檢測(原位軸壓法等)

(5)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無損檢測)

(6)混凝土后錨固抗拔承載力檢測

(7)混凝土構件變形檢測(結構構件傾斜變形、構件撓度及裂縫等檢測)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混凝土外觀質量與缺陷檢測(超聲波檢測)

(2)砌體結構變形與缺陷檢測(裂縫、風化、剝落、垂直度)

(3)結構動力測試

(4)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撓度、抗裂、承載力、裂縫寬度)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試驗場所面積、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要求。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具有建筑學、建筑結構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相關檢測工作經歷;

(2)從事幕墻(門窗)檢測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

(3)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4)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5)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必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建筑幕墻(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平面內變形、保溫性能、幕墻錨栓錨固力)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2)剝離粘結性等相關檢測項目。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驗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且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具有土木工程(力學)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本專業檢測試驗工作經歷;

(2)必須同時具有土木工程(力學)、結構工程等專業技術人員;

(3)從事鋼結構檢測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擁有二級以上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6)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7)配備必要的鋼結構力學計算分析軟件。

3、必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鋼結構材料物理性能檢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彎曲)

(2)鋼結構節點承載力檢測

(3)鋼結構焊縫超聲波檢測

(4)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防腐及防火涂層厚度檢測)

(5)鋼結構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摩擦面抗滑移系數檢驗、高強度螺栓連接副扭矩系數和預拉力檢驗、施工終擰扭矩檢測)

(6)鋼結構變形檢測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射線探傷、磁粉探傷、滲透探傷)

(2)鋼結構的動力測試

(五)建設工程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

(3)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固定的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2、技術力量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應為結構、巖土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5年以上工程可靠性鑒定或檢測工作經歷;

(2)擁有一級注冊結構師不少于2人、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1人;

(3)必須具有土木工程(力學)、結構工程(包括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巖土工程等專業技術人員;

(4)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15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且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5)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各專項檢測人員不少于3人;

(6)各檢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審核人)應具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本專業檢測工作3年以上;

(7)具有建筑工程材料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和鋼結構工程檢測專項檢測等資質必備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8)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9)配備兩種以上結構分析軟件;

(10)如果申請其它類別或專項檢測資質,還應滿足相應的資質要求。

3、必備的檢測能力

建設工程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機構必須具備建筑工程材料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和鋼結構工程檢測專項檢測能力和相應的儀器、設備。

業務范圍為建筑工程材料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和鋼結構工程檢測專項檢測相應的檢測范圍及建筑結構的可靠性鑒定。

(六)建筑節能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要求。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具有建筑學、暖通、建材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從事建筑節能相關工作經歷;

(2)必須同時具有建筑學、建筑材料、暖通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3)從事建筑節能檢測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

(4)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6)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檢測項目范圍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保溫系統主要組成材料性能(導熱系數、密度、含水率)

(2)外墻外保溫系統性能(傳熱系數)

(3)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檢驗(室內外平均溫度檢測、圍護結構傳熱系數、熱橋內表面溫度、建筑物單位采暖耗熱量)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建筑外門窗氣密性、保溫性能檢測

(2)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檢驗(熱工缺陷)

(3)外墻外保溫系統性能(耐候性、抗風荷載性能、抗沖擊性能、粘結強度)

(4)采暖與空調系統節能工程(室內溫度、相對濕度、水壓、風壓、風量、風速、水力平衡度、補水率、熱輸送效率、空調機組水流量、冷熱水、冷卻水總流量)

(5)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平均照度、照明功率密度、低壓配電電源、轉速)

(6)監測與控制節能工程

(7)中空玻璃露點

(七)室內環境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質量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要求。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應具有化學分析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本專業檢測工作3年以上;

(2)必須具有化工、材料等專業技術人員;

(3)從事環境檢測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化學分析專業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少于技術人員總數的50%;

(4)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6)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必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室內空氣中氡、甲醛、氨、苯、TVOC等五項有害氣體指標檢測

(2)地基土壤氡濃度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無機裝修材料內照射指數、外照射指數檢測

(2)建筑材料、裝修材料中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檢測

(八)建筑智能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辦公、試驗場所.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要求。

2、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

(1)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具有自動化、電子電氣、計算機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5年以上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作經歷;

(2)必須同時具有自動化、電子電氣、計算機等專業技術人員;

(3)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作經歷3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注冊電氣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5)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3、必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2)智能化系統集成

(3)機房工程

(4)綜合布線系統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

(2)公共廣播系統

(3)電源與接地

(4)防雷與接地

(5)信息接入系統(光纖到戶工程)

(九)預拌混凝土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需要,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術力量

(1)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審核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3)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6人;

(4)具有與申請的檢測業務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須具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結時間、強度、細度等)

(3)細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

(4)粗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指標)

(5)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稠度、凝結時間、立方體抗壓強度、抗凍、抗滲)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水泥(燒失量、三氧化硫、堿含量)

(3)細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4)粗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5)混凝土(抗折強度、泌水與壓力泌水、表觀密度、含氣量、收縮、徐變、碳化)

(7)混凝土用水(pH值、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不溶物、可溶物、堿含量、水泥凝結時間、水泥膠砂強度)

(8)混凝土外加劑(減水率、抗壓強度比、鋼筋銹蝕、凝結時間〈差〉、含氣量)

(9)混凝土摻合料(燒失量、三氧化硫、細度、含水量、活性指數)

(十)預拌砂漿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需要,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2、技術力量

(1)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3)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6人;

(4)具有與申請的檢測業務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須具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結時間、強度、細度、砌筑水泥保水率)

(2)細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

(3)建筑砂漿(配合比設計、稠度、分層度、強度、抗滲)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水泥(燒失量、三氧化硫、堿含量)

(2)細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3)混凝土用水(pH值、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不溶物、可溶物、堿含量、水泥凝結時間、水泥膠砂強度)

(4)砂漿、混凝土外加劑(減水率、抗壓強度比、鋼筋銹蝕、凝結時間〈差〉、含氣量)

(5)摻合料(燒失量、三氧化硫、細度、含水量、活性指數)

(十一)預制混凝土構件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1、組織機構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檢測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

(2)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試驗場所,其中試驗室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試驗場地、試驗環境滿足檢測工作需要,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2、技術力量

(1)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3)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專業檢測崗位培訓證書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于6人;

(4)具有與申請的檢測業務相應的儀器設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制度;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須具備的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的檢測能力(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結時間、強度、細度等)

(2)鋼材(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屈服強度、延伸率、抗拉強度、冷彎)

(3)細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

(4)粗集料(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指標)

(5)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稠度、凝結時間、立方體抗壓強度、抗凍、抗滲)

(6)鋼絲應力

(7)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8)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

4、可擴展的其他檢測項目

(1)水泥(燒失量、三氧化硫、堿含量)

(2)鋼材(反復彎曲)

(3)細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4)粗集料(密度、有機物質含量、堅固性、堿活性、含水率)

(5)混凝土用水(pH值、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不溶物、可溶物、堿含量、水泥凝結時間、水泥膠砂強度)

(6)混凝土外加劑(減水率、抗壓強度比、鋼筋銹蝕、凝結時間〈差〉、含氣量)

(7)混凝土摻合料(燒失量、三氧化硫、細度、含水量、活性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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